时间:2012-05-21 04:58 浏览: 次 责任编辑:深圳室内装修专家
返工导致延期,公司照样难逃违约责任
张丽与一家装修公司的《房屋装修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交房,否则应按500元/天交付违约金。装修期间,因公司未按图纸施工而返工,由此耽误15天时间,整个工期也随之推迟。后张丽要求公司承担未按期交付的违约金,但被公司以是张丽要求返工所致为由拒绝。
小编评析:公司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含义不仅包括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必须符合合同约定,也包括最终的履行结果必须与约定吻合。公司在装修期间未按图纸施工,表明其在合同履行中违反约定,未如期交房,也属结果上的违反。而导致返工的责任完全在于公司,公司对此只能通过加班、增添人手等加以补救,不能因张丽行使权利而推卸责任。对违约行为,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即张丽可以根据约定的标准、时间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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