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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不明,不是“偷梁换柱”托词

时间:2012-05-21 04:57  浏览: 次  责任编辑:深圳室内装修专家

合同约定不明,不是“偷梁换柱”托词

  2011年10月1日,廖娟与一家公司签订的《房屋装饰装修合同》中约定,公司必须使用80x80““的某品牌地板砖,此项包干费用为3万元。一个月后,廖娟前往验收时,发现公司虽然确实使用了该品牌,但却是该品牌地板砖中的次品,不仅有些缝隙无法对称,甚至有的尚未使用便已出现裂缝。

  小编评析: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1项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故本案虽仅约定使用某品牌一定规格的地板砖,没有明确具体质量、型号,但公司仍应依通常标准、合同目的办事,决不可趁机偷梁换柱、以次充好。鉴于地板砖不符合通常标准、不能达到合同目的,与3万元的价位明显不相称,如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廖娟有权拒付相关费用,还可要求公司赔偿清理地板、恢复原状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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