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8-16 05:10 浏览: 次 责任编辑:深圳装修专家
一、重要办公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的重要设备及部位按一级负荷供电。
二、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和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的重要设备和部位按二级负荷供电。
三、除一、二级负荷以外的用电设备及部位,均按三级负荷供电。
注:重要设备及部位系指办公室、会议室、总值班室、主要通道的一般照明,各种场所事故照明、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设施、紧急广播、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等消防的电力设施,以及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变配电所、柴油发电机房等部位。
第4.3.2条电源进线应设置切断装置和计费装置,高层和重要办公建筑宜设变配电所。
第4.3.3条每层一般应设配电设备,高层办公建筑宜在每层设配电间,配电间可附设在电缆竖井旁和电缆竖井内。
第4.3.4条电气管线宜暗敷,管材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4.3.5条各种用房人工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4.3.5的规定。
第4.3.6条办公室的照明宜采用荧光灯、门厅、接待室、陈列室等房间也可根据建筑装修的需要安装饰灯。
第4.3.7条办公室每个标准开间内宜设置2~3个插座,插座回路宜与照明回路分开。
第4.3.8条重要办公建筑、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应为二类防雷建筑;此外需有防雷措施的办公建筑为三类防雷建筑。
第4.3.9条办公建筑宜设电话总机,总机容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的《邮电通讯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3.10条办公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用电设备等电源与回路和消防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2.6条空调系统宜设温控装置。
第4.2.7条对通风机、水泵、制冷压缩机等产生振动的设备应采取减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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