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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高峰欲速不达 避免纠纷需要"契约精神"

时间:2012-06-03 05:38  浏览: 次  责任编辑:深圳室内装修专家

冬季是一部分市民对新房进行装修的高峰期,许多人都希望能够赶在春节之前将这项浩大的工程完成,但欲速往往不达,每年此时因为家装问题而导致消费者和装潢公司发生矛盾的案例数不胜数。

去年初,张先生在本市买了一套二手房,由于工作繁忙,便委托了本市某装修公司装修房屋,双方约定签署合同后张先生即支付第一笔装修款,而在隐蔽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第二笔装修款;在合同中,双方规定了装修质量应当达到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DB31/30-2003);并约定了逾期完工的违约金等其他事项。

在该公司装修完成隐蔽工程后,张先生依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铺设管线明显没有达到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DB31/30-2003)的要求,遂要求这家公司返工,并拒绝支付第二笔装修款。但该公司则认为质量合格,张先生应当支付第二笔装修款,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同时,张先生还向消费者协会等机构反映情况,但经消费者协会等机构调解,双方还是未能和解。

张先生实在咽不下这口气,并为此将双方纠纷过程及批评该公司的言论多次在网络上发表,得到了很多网民的支持。但装修公司却以侵犯名誉权和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张先生。在这种情况下,张先生也提起反诉要求,要求该装修公司支付逾期完工的违约金。

不久前,法院和代理人都希望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张先生当然也不希望将事情闹大,但也很希望了解此类纠纷责任是否难以追究。

专家支招

这并不是一件很大的案例,但却是许多家装消费者都有可能碰到的情况,记者就此采访了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的沈国兴律师。沈律师认为,这类纠纷应该尽量争取庭外和解,以避免不必要的时间耗费。调解的理由1:

当事人并非侵权

作为消费者,在网络上对产品质量或服务发表批评文章,达到何种程度构成侵权?沈律师认为,像张先生这样的情况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权,除非其言论达到了恶意编造事实、歪曲事实的程度.

无论是《产品质量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对购买的商品、接受的服务进行批评。即使这种批评言语比较激烈,作为企业也应当忍受,而不应当认定为侵权。否则,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其权益受到了侵犯,消费者还不能提出批评,而且,还要认定为侵犯企业的权利,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调解的理由2:

确定契约精神

应该说张先生的案例争议标的不大,事情也比较简单,但为何拖了四五个月,最后通过诉讼才解决。这主要是因为双方缺少一种契约精神,即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违反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精神。

联想到现实生活中的诸多纠纷,很多是因为缺少契约精神而造成的。很多纠纷本身并不大,但因为未能及时地解决,不但纠纷越来越复杂,而且解决的时间也很长,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到最后还两败俱伤。

譬如这个案例,由于纠纷未能得到解决,作为张先生来说,拖延了四五个月装修不能进行,自己不能及时入住,损失可谓不小;作为装修公司来讲,根据合同约定需支付逾期完工的违约金,时间越长违约金也越高,也有损失。在现实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纠纷,如何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减少双方的损失,值得思考。沈律师认为,纠纷双方只有以规定、规范和双方的约定为依据来处理纠纷,才能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减少双方的损失,整个社会也才能形成遵守契约的氛围。

事后,在记者和律师的共同劝解下,最终在法院开庭审理的过程中,通过法官和双方代理人的协调,张先生与装修公司达成了调解,该公司补偿给张先生部分费用后,双方解除了装修合同;而张先生也删除其在网络上发表的言论,两个案子全部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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